一、 |
依據內政部110年7月27日台內戶字第1100243296號函辦理。 |
二、 |
考量民眾於三級警戒期間不便外出,為確保民眾戶籍及國籍案件申辦權益,內政部所定相關因應作為,配合全國疫情警戒降級處理方式如下: |
(一) |
戶籍登記案件申辦法定最後期日在三級警戒期間者,請當事人於疫情警戒標準降為二級當日起 30 日內(自110年7月27日起至8月25日止)申辦,逾期案件於上述30日內申辦者免罰。 |
(二) |
戶籍登記證明文件於三級警戒期間屆期者,仍得認定為有效文件,於疫情警戒標準降為二級當日起 30 日內(自110年7月27日起至8月25日止),均可據以辧理戶籍登記。 |
(三) |
經許可歸化後,須提出原有喪失國籍或申請展延時限屆期者, 請當事人於降級後 10 日內(自110年7月27 日起至8月5日止)補辦,逾期未提出喪失國籍證明或申請展延時限者,將依國籍法相關規定撤銷當事人歸化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