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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被害人得持保護令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禁止相對人申請被害人及暫受其監護之子女戶籍資料。

  1. 為落實執行保護令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
  2. 按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3條規定:「被害人得依本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憑載有本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事由之保護令及身分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第1項)。…申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註記時,應提供相關戶籍資料供戶政事務所辦理註記。(第4項)」
  3. 鑒於保護令核發後,仍有被害人不知或未依上開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經內政部函詢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如家暴案件均予以強制註記,似欠缺彈性及違背被害人實際意願、需求。
  4. 為周全保障家暴案件被害人權益,提醒被害人得依規定申請註記。